KTV知识 江阴KTV公司两年内两次侵犯作品放映权被音集协起诉,法院判决赔偿详情

2025-04-25 KTV预订知识 285次阅读

江阴某 KTV 公司在 2021 年因侵犯作品放映权的行为,被江阴法院判决需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总计 19100 元。然而,没过两年,该 KTV 公司又因侵犯作品放映权而被音集协告至法院。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认识一下原告“音集协”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就是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它是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在本案里,A 公司把其拥有或有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也就是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委托给音集协进行管理,同时授予音集协相关权利;B 公司也将其拥有或有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委托给音集协进行管理,并且授予音集协对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和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等权利。

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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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2 月 7 日,音集协委派相关工作人员抵达江阴的某家 KTV。他们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依次点唱了《love love love 》等 345 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歌曲。接着,用联合信任移动客户端“权利卫士”对所点唱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制。之后,又对上述取证过程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音集协以该 KTV 公司再次实施侵害其作品放映权行为为依据,随后将其诉至江阴法院。音集协要求该 KTV 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75520 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5104 元,并且承担其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10588 元,其中包括取证费 588 元以及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

该 KTV 公司称:音集协要求删除那些包含涉案 345 部作品在内的音像作品,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音集协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其要求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并且取证费及律师费不应由该 KTV 公司来承担。

法院判决:

一:

KTV 公司即刻停止其侵害《love love love》等 345 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举动;KTV 公司马上停止对《love love love》等 345 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侵害行为;KTV 公司迅速停止侵害《love love love》等 345 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那类行为。

二:

KTV 公司需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经济损失,金额为 37500 元;同时,还需支付合理开支,金额也是 37500 元,两项合计 37500 元。

三:

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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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这么判?请看裁判理由

本案中,KTV 公司在经营场所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供消费者点播放映并收取费用,且未经授权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这种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因此,KTV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按照权利人因该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音集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也未提供 KTV 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所以,音集协提出的损失计算办法和赔偿金赔偿方法不被采纳,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等情况来酌情确定。

KTV 公司再次侵害了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其主观恶意较为明显,所以把这个因素当作惩罚性因素来进行考虑。

最终,法院考虑到涉案作品的性质以及其数量,还有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加上 KTV 行业受到疫情的影响,以及甲公司曾经被判决的情况,还有音集协进行批量维权以及音集协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这些因素,然后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 37500 元,并作出了前述判决。

本案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且考量惩罚性因素的案例。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采用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相分立的模式。当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非法获利等事实时,就会适用法定赔偿这种酌定赔偿方式。实践中,由于客观举证存在困难,并且侵权人不配合等原因,知识产权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等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事实,通常难以被查清,这使得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陷入了困境。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用于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不够充分,所以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支持。对此,江阴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将被告的主观恶意当作惩罚性因素来考量。这样做弥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依法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具有主观故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厉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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